悦读 徐根才:论破产中各方利益衡平的“等边三角形原理”

2024-09-17 04:20:25 弯头<

  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感谢作者授权网络首发,如需转载,请务必联系作者及本公号获取授权。

  在一个破产案件中,利益主体是多元的,各利害关系方的利益都应予以关注,公平地得到保护。但最为主要的是债权人利益、债务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衡平。在破产案件审判中,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要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债权人利益要求资产价值最大化,以满足其达到最高的清偿分配比例,无论是企业以股权转让,还是资产变价出售;债务人利益就是资产在市场配置中得到最大的优化,特别是在重整案件中,希望嫁到好的“买家”得到再生。我琢磨这些利益如何兼顾予以平衡,是值得研究的问题。破产资产以价值最大化可能并非唯一变价出售的目的,虽然是债权人这样期望的,但对于债务人是否得到最大保护呢?债务人的保护可能隐含相关股东利益,更多的是资源最佳配置,其实折射出的还有一个社会利益的考量。这三者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实务操作层面如何考虑,又如何平衡。拿一个数学上的图形“等边三角形”来表述:债权人利益、债务人利益是“等边三角形”的两个底角,社会利益是它们的顶角。社会利益能很好的平衡债权人利益和债务人的利益,使它们不会一头独大,而能达致平衡。这暂且把它称为“利益等边三角形原理”。这么一个有趣的原理,是偶然发现,还是自身的存在,破解它对破产工作有什么指导意义?价值几何?趁一杯茶的功夫,与破人们聊聊,以作谈资。说的不对的,权作续茶由头。

  从图中我们大家可以发现,在社会利益的支顶作用下,债权人利益、债务人利益形成两脚,两脚支撑顶部,顶部压实两脚。当然,这是从平面效果上的简易说,对于破产案件这一社会事件、社会问题来说,是立体的、多维的。思考起来要复杂的多,把三方利益平衡好,固定住要困难的多。示意图至少展示出思维的方向,给人以路径的选择。

  接下阐述一下,发现的“利益等边三角形原理”。去年,我写了《破产法实践指南》书后就思考,破产法实践能否找到一些原理,这些原理是高度浓缩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的结晶。掌握了这些原理,从事“破事”就如庖丁解牛,无“破事”能难倒“破人”。由此,发现了第一个“破原理”,也是第一次在“茶座”正式对外发布(见《破产法茶座》第一卷——编者注),“破事”也是雅事也。展开原理图看看是啥样子的:

  破产的对象是债务人,债务人有“病”被推到“生病企业医院”——法院,法院指定由管理人具体治疗。债务人是特殊的“病人”,这“病人”如大鸟还孵出一群“嗷嗷待哺”的小鸟——债权人。而且,这“小鸟”大鸟活着时吃大鸟的喂食,大鸟死了就分食其肉。那么,“破人”面对这特殊的“病人”,他要考虑的是能否救活企业?能救活的要采用什么样的方案?病入膏肓无药可治的,如何“杀驴分肉”抑或“整驴”出售价值更高?这些都是技术活,要专业的人来做专业的事。怎样才算做的好,评判的标准就是债权人利益、债务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三者平衡。何以只取此三者,破产涉多元主体,选三者是择其要者也。而且,三者平衡了,也就兼顾到其他了。这三者中,债权人本位,还是债务人本位,是存在争议的。破产清算应当以债权人本位,这是应当没有大的争议的;但破产重整更倾向于债务人本位,是现代破产法的趋势。然而,暂且把债务人、债权人作为破产当事人,不管那方的利益,并不像诉讼案件的原、被告那样对立,他们要缓和的多,甚至有一些时候是一致的。如破产清算的,债务人的资产所有权几乎是债权人拥有的,从破产的那一刻开始,就转移给债权人了,只是如何处置是债权人共同意志的结果,是债权人集合意志罢了。在这意志里边,体现债务人的利益也好,债权人的利益也好,最终用来校准的平衡器是社会利益。破产财产分别变价出售价值最高抑或整体转让的收益最大,当然是破产资产变现中的首先要考虑的,但并非唯一的,还得考虑这样的结果,对社会整体有没有好处,最低的要求至少对社会没有害处。那么,社会利益由谁来把握,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可以对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裁定通过;对重整计划通过的或者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再次表决仍未通过的提出批准申请予以裁定批准或不予批准。这是事后的“杀手锏”,更主要的是人民法院在事前要加强指导。“重整制度的建立是破产法社会价值取向发展中的一次突破,在现代立法由个体本位逐步向社会本位转变过程中,重整制度体现国家公力透过司法程序对私人经济活动的主动介入,在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也强调保护社会的整体利益。综合利用各类法律规范协调解决破产所面临的社会问题,正是重整制度得以诞生并快速地发展成为各国破产立法重要支柱的理念基础。”(王欣新著:《破产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9月第3版,第245页)其实,在整个破产程序中,法院的指导、监督管理,重大节点上衡平各当事方利益,都要体现国家公权力透过司法程序的有效介入,注意到资源有效配置的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

  这样,法院站在中立之立场,在债权人、债务人主动的利益博弈中,手持衡平的天平,防止倾斜,制衡任何一方利益的独大,从而损害了社会利益。通常,债权人利益、债务人利益的这两条边是摇动的,有了社会利益这颗“钉”的铆住,对这三者平等待之的构成的“等边三角形”就很稳定了,可致和谐破产之局面。

  如果说债权人利益、债务人利益在经济社会博弈中已形成“等边三角形”的两底角,那么,在破产程序中由此所延伸出的社会利益就成了他们的顶角。在破产审判中,使三者的利益最终能够形成稳定的“等边三角形”,达到三者利益的平衡,其实是很不容易的。法院如何铆上这类颗“钉”呢?从实务实证来分析,至少要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如何发现这延伸或者说折射出的社会利益这一角?第二个是如何在恰当的时点、不失时机地铆上这个“钉”?难在方案提出时和有了结果后的批准,使其达到平衡而加以固定。这考验的是破产法官的智慧和司法的水平。

  和解的姑且不谈,就说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因这两个破产程序说清楚也就处理问题了。对破产重整有一套识别方法,什么样的企业能够重整?如何重整?重整的机率有多少?如果有一套精准的识别方法,就可以少走弯路。加上社会价值的判断,还有个该不该救的问题,这和病人不同,如果属于落后产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困境企业,就有个该破产清算的就及早让其退出市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了,简单直白说,就是卖了东西分钱,还有个社会利益?其实,“杀驴分肉”如何杀、如何卖上好价值是有讲究的。如何杀?进入破产程序只要依法进行就尤如要在屠宰场里能够保证禽畜制品安全卫生,毋用强调。如何变价出售才是值得讨论的问题,首先是让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是债权人、债务人都期盼的,但除了市场选择,资源有效配置,如何物尽其用又符合社会整体利益,这是人民法院在指导监督管理人工作中不可以忽视的。问题是怎么样来判断符合社会整体利益?法院在指导达到社会利益方面所能的作为?显然判断并无一把尺子能直接丈量,但至少应考虑以下的标准:困境企业再生或资源有效配置;工人岗位得以保住或再就业;符合供给侧改革要求,促进了经济增长。

  法院的作为应体现在主动指导和与政府的协调取得配合上。破产法是无政府主义,没有政府的影子,破产实务中要寻求政府配合支持,要运用好政府资源,寻找战略投资者。虽然最后破产资产花落谁家要由市场决定,通过竞争产生,但寻找更多合适的投资者来参与竞买,是通过一起努力能做到的。法院在指导管理人制定破产资产变价方案时,充分运用政府招商平台的资源、信息与拍卖公告结合,尽量在拍卖前把破产企业相关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加强沟通,仔细地了解政府的规划和产业要求。法院在指导管理人制订初步变价方案的基础上,吸收政府招商平台搜集的相关信息,完善变价方案。然后,法院、政府、管理人三方进行论证,对有意向者,上门鼓励竞买或邀请考察,进一步听取意见,在此之上,完成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使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更符合市场的规律,实现债权人利益、债务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衡平,破产财产变价出售的价值最大化。

  原理的把握法院当然重要,法官对此的娴熟掌握,是精准指导、监督到位的前提。然而,法院的指导虽然是事前的,但毕竟是动嘴的功夫,不可能由法院包办、去替代;监督是事后的,如果具体具体执行的人前面没做好,监督即使到位,有些情况下事后也无补。因此,关键还得要破产管理人会运用这一原理,而且能恰到好处地熟练运用。管理人认真履职,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就能让法院少操心,让法院就做些铆“钉”的加固,使成型的变成稳定的之工作。如此说来,对管理人专业要求就高了。既然做破产工作,那么管理人就不能仅限于懂法律或会计财务,还得懂经营管理,懂市场;内在的这些素质要求,还需要外在的善协调、会创新的本领。

  这样的理解,专业化的管理人破产团队中必须有一两个业务全能型的人,善于从全局把握破产工作的走向;如果暂时还没有,至少团队里齐全这方面的懂法律、经管、会计、熟悉市场的人才,这样的情况则要有个能统这方面的帅才,善于倾听、善于总结、能够运筹帷幄,能够谋划破产的全局工作。如此,在破产业务中,从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博弈中,考虑社会利益,权衡利弊、多中选优,符合“等边三角形原理”。好的破产结果,并不是债务人利益得到或者债权人利益得到最大化,而是在其利益都得到保护的同时,社会利益都得到体现,而且没有因社会利益而压制了债权人利益或债务人利益,使之应有的权利空间缩小。应然的结局是自然而然的,平衡协调给人感觉是和谐的,像“等边三角形”那样优美而稳定的。虽然这些讲起来那么容易,做起来那样的难,但这是“破人”们要不懈追求的!

  本文的撰写旨在分享“破人”心得体会,并非在严肃的学术期刊发表论文。鉴于这种理解,言语就轻松些,写法也随意点。思考的不是很成熟的也不妨先说说,有诗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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